沈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规范处理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沈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总要求,贯彻执行各级“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三管三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层层负责制”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要本着铁面无私、铁腕治乱、铁石心肠的态度,严格实施奖惩并举、问责追究等各项措施。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划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特殊工种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
2.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3.负责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台账;
4.负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其中:
1.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集团公司总经理、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3.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员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各自分管和负责工作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处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等,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问题和事故等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中心)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2.汇总和审核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并督促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切实落实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集团公司、本事业部(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遇有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向责任领导报告;发现特殊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本事业部(中心)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负责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及时报送或反馈工作。
第八条 各岗位员工安全职责:
1.各岗位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每天应提前做好施工作业、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3.发现不安全情况,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直接上级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检查与整改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对全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各事业部(中心)每季度全面检查不少于1次,重要节假日、重大工作节点前应对各类安全隐患、应急物资储备、值班人员安排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
1.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全面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在现场管理、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隐患整改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和违规行为等情况。
(2)重要节假日、重大工作节点前安全检查:应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应急物资储备、值班人员安排等,重点加强对一般及以上级别风险、以往隐患排查中发现但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和消防安全情况的检查;节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设备重启、重点部位人员进场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和操作前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对重点部位、场所进行检查。春秋季节应注意防火、防大风、防高空坠物等;夏季应注意防高温、防雷电、防汛等;冬季应注意用电、防火、防冻、防雪灾,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烟气泄漏等;如遇极端天气应提前并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4)新项目投产前,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运行前安全检查。
2.日常巡查主要内容
根据本单位业务及所属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巡检工作计划,明确人员、检查内容、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流程。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牵头编制年度巡查巡检工作计划,按季度、月度、周等节点进行内容分解,并且严格按计划定期开展例行巡查工作,做好巡检记录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各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对办公区域、施工场地、项目经营场地等管理区域每周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查;对高风险管控区域要每天进行一次例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各工地凡是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必须每天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凡是从事易燃易爆、用电用火、高空基坑、特殊天气等特种施工作业的,必须每天在班前和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检查,并填写安全生产日报表。
第十一条 凡是发现风险和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确定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整改完成后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并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整改报告;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对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工作部门应于当天下班前进行登记台账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情况;检查出来的的安全风险隐患要按“四定”原则,即确定整改内容、确定整改负责人、确定整改措施和费用,确定完成期限落实整改目标。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各类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于当日下达整改通知,由责任部门限期整改。严重和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整改和工作验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2.其他部门自查出的安全隐患,由该部门自行组织整改,整改有困难的应根据风险等级、重要程度等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施工总包或分包单位投标确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现场负责人等人员安排及从业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绝不能“以包代管”,要随时了解和掌握现场管理人员的真实情况,一经发现施工单位有偷换人员的情况要立即制止,必要时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默许通融或故意给对方创造便利条件的集团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检查、监督总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应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同时应告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产生额外费用,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安全生产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事业部(中心)要针对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风险隐患,编印《安全生产百问百答》(或《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特殊工种操作技术规程》),人手一份,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 从2022年三季度开始,所有员工必须经安全生产两级(单位、部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凡是调整部门或岗位,必需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七条 凡是负责从事或管理易燃易爆、用电用火、高空基坑、特殊天气等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如无法经社会机构培训考核、则由集团公司组织)严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执照)后,方可上岗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开展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三种:
1.思想教育,主要以警示教育片等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主,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和集团公司、本事业部(中心)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一般安全技术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和训练。主要为:本事业部(中心)安全技术知识、消防知识和工业卫生知识;本事业部(中心)风险点和安全隐患施工作业防护注意事项;消防、急救等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用电用火、高空基坑、特殊天气等特种施工作业技术规范等。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后,无论大小,相关负责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负责人报告;上级负责人接到报告以后,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问题或事故在第一次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
1.问题或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名称;
2.问题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问题或事故的简要经过;
4.初步估计问题或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问题或事故处理。
1.问题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为防止次生事故造成二次伤害等情况要及时疏散非参加救援的无关人员及围观群众,设立警戒区域并安排专人值守维护现场秩序。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问题或事故单位立即向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主要领导报告。
3.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或配合有关单位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于15-30天内向上级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4.对事故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员做出适当处理。
6.通过对事故进行通报、召开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六、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会议,同时设立安全生产奖,按水平达标制的原则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特别奖励。
1.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5)一年内无责任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2.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4)负责领域内一年内无责任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问题或事故,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问题或事故责任者,由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视情提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决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绩效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级领导、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且造成问题或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2.对可能造成安全生产问题或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我行我素、拒不整改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安装、维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安装、不维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错误的。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运营管理部。